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关于债权申报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关于债权申报 第二十一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