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关于债权申报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关于债权申报 第二十三条 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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