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关于债权申报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关于债权申报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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