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关于债权申报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关于债权申报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