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关于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关于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 第二十八条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如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系国有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章的规定,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申请应当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
企业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股东会议可以通过决议并以股东会议名义申请对企业进行整顿。整顿工作由股东会议指定人员负责。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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