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关于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关于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 第二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破产程序。和解协议系在破产宣告前达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恢复破产程序的同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