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七、关于清算组 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七、关于清算组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