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关于债权人会议

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关于债权人会议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又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前3日报告人民法院,并由会议召集人在开会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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