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关于债权人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关于债权人会议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对前款裁定,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债权的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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