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八十七条 依法属于限制流通的破产财产,应当由国家指定的部门收购或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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