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八十五条 破产财产的变现应当以拍卖方式进行。由清算组负责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依法不得拍卖或者拍卖所得不足以支付拍卖所需费用的,不进行拍卖。
前款不进行拍卖或者拍卖不成的破产财产,可以在破产分配时进行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变卖。债权人对清算组在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变卖中对破产财产的估价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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