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八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市场价格无异议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可以不进行评估。但是国有资产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