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八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八十三条 处理破产财产前,可以确定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债权人会议、清算组对破产财产的评估结论、评估费用有异议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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