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八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八十一条 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