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开办的全资企业,以及由其参股、控股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要进行破产还债的,应当另行提出破产申请。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