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七十七条 债务人在其开办的全资企业中的投资权益应当予以追收。全资企业资不抵债的,清算组停止追收。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