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七十五条 经人民法院同意,清算组可以聘用律师或者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追收债权。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