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一、关于破产费用
第八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一、关于破产费用 第八十八条 破产费用包括: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费;
(三)债权人会议费用;
(四)催收债务所需费用;
(五)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费;
(三)债权人会议费用;
(四)催收债务所需费用;
(五)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