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一、关于破产费用
第八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一、关于破产费用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可以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预收案件受理费。
破产宣告前发生的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必要支出,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如系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由债权人支付。
破产宣告前发生的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必要支出,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如系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由债权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