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一、关于破产费用

第八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一、关于破产费用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可以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预收案件受理费。
破产宣告前发生的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必要支出,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如系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由债权人支付。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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