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二、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二、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 第九十三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种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二)债权清偿顺序、各顺序的种类与数额,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还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三)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四)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五)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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