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 第一条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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