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