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