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