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四、其 他

第一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四、其 他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破产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员限制其再行开办企业,在法定期限内禁止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