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三、关于破产终结

第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三、关于破产终结 第九十七条 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破产程序终结后仍有可以追收的破产财产、追加分配等善后事宜需要处理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保留清算组或者保留部分清算组成员。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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