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三、关于破产终结

第九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三、关于破产终结 第九十九条 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账册、文书等卷宗材料由清算组移交破产企业上级主管机关保存;无上级主管机关的,由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或者股东保存。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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