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因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所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
人脸信息的处理包括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本规定所称人脸信息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的“生物识别信息”。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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