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认定信息处理者承担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民事责任,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受害人是否为未成年人、告知同意情况以及信息处理的必要程度等因素。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