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信息处理者采用格式条款与自然人订立合同,要求自然人授予其无期限限制、不可撤销、可任意转授权等处理人脸信息的权利,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请求确认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