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 第十八条 品种权终止后依法恢复权利,权利人要求实施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终止期间实施品种权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品种权实施许可费,结合品种类型、种植时间、经营规模、当时的市场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07-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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