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第一条 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
本解释所称故意,包括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恶意。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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