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第二条 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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