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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