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 发布:2002-11-05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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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实施抗税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聚众抗税...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