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