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0-09-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