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0-09-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