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0-09-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