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6-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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