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八条 本解释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6-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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