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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