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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