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具体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