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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