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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