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第一审反倾销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二)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