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反倾销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作出的其他判决。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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