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
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被告在反倾销行政调查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不如实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而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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