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处理的,应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必要时可以抄送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刑事侦查部门处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全部法条